Wednesday, July 09, 2025

拒絕阿茲敏與阿菲夫動議的原因

        在周一的雪州州議會,國盟美丹花園區州議員阿菲夫醫生在議會表示他在上周五援引《議會常規》第18條提交一份由20人簽署的“請願書”,要求州政府針對發生在布特拉高原氣爆案做出解釋。

        此外,在野黨領袖兼國盟淡江區州議員阿兹敏也告訴議會,他在上周五援引《議會常規》第17條,要求議會展延讓路給他提交和辯論針對同一課題的緊急動議。

        以下這個議員們應該耳熟能詳,即根據《議會常規》第14(2)條紋,州政府有權要求議會把政府的事務繞過之前的其他議程,提前在議會討論。

        有鑑於此,我在週一的州議會已經拒絕這兩項要求。最主要的理由是州務大臣比他們兩人在前一天根據《議會常規》第13(i)條文一項陳情要求,向所有州議員針對布特拉高原氣爆案進行陳情。

        州務大臣的要求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以下就是我的原因。

        《議會常規》第13(i)條文和國會《下議院議會常規》第14(i)條紋有異曲同工之妙。在今年5月5日,下議院應首相要求針對美國對馬來西亞徵收對等關稅召開特別會議,使用的就是這個條文。

        首相當時在議會發表開場白,然後由朝野議員輪流辯論,辯論結束後再由國際貿工部長東姑扎夫魯回應總結。同理,針對布特拉高原氣爆案,州務大臣將會針對這個課題提出陳情,然後朝野議員辯論,再由州務大臣或負責相關事物的行政議員代表回答。

        這樣的程序和過程中所獲得的資訊,甚至辯論所花的時間,遠比阿菲夫的『請願書』和阿茲敏的『緊急動議』更多。

        雖然議長已經拒絕動議,但是一些經驗老到的議員會在發言時潛移默化,悄悄地把被拒絕的內容念出來。阿菲夫和阿茲敏當時的做法也是一樣,因此我打斷他的發言,並提醒他根據議會常規,如果議長已經拒絕,他是不能在議會裡念出請願書內容或部分內容。

        另外,雖然阿菲夫表示有20人簽署請願書,但有效簽署僅有19人,其中一份空白無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與簽名。19人當中有6人並非該選區選民。

        『請願書』源自源英國下議院,目的是提供辦法讓人民直接向國會請願。根據英國國會的網站,如果要把請願書帶到議會殿堂,那麼它必須獲得至少十萬個選民聯署,然後由英國國會請願書委員會研究是否該提交到議會。

        根據雪州州議會《議會常規》,有關請願書必須要有一位議員負責把請願書提交給州議會秘書審核。如果議長允許,該議員只能在議會念出請願書的內容,州議會無須表決,州務大臣無需回應,朝野議員更不能辯論。

        阿菲夫說這是歷史上第一次有人向州議會提出請願書。我認為這也反映一個事實,那就是請願書的功能不大,因此無人問津。

        關於阿菲夫提交的請願書,做得有點草率。例如他表示有20人聯署請願書,但實則有效簽署僅有19人,其中一份請願書是空白的:無姓名、大馬卡號碼與簽名,且另有6人並非來自相關選區,或不是選民。其實單單是20變19,表面上就可以以誤導議會之由來拒絕了。

        雖然議會並沒有規定聯署請願書的必須是當地選民,但是也不能無限上綱,要不然甲乙丙丁還是張三李四都可以三不五時向議會提交請願書。州議會底下有一個委員會負責審理議會常規,或許日後有議員提出要求之下,我們可以開會討論這個事項,改善《議會常規》。

        行文至此,我也告訴讀者,州務大臣已經在週一下午四點半到晚上七點半在州議會匯報室向所有朝野國州議員進行匯報。負責向朝野議員匯報的都是進行現場實地調查的機構如工業安全局、地址礦務局、皇家警察部隊和消拯局等。

        這表示朝野議員針對這起事件可以進行兩次的提問和諮詢。第一次就是這場技術含量非常高的匯報會,可以協助朝野議員為翌日,也就是第二次的『州務大臣陳情』而備詢,因此後座議員幾乎全部出席。可惜的是,國盟只是委派三名代表出席,他們的州議員則全部缺席。

        雷聲大,雨點小?

劉永山

雪州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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