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26, 2017

“一里路”已經成為“億里路”


馬來語,也稱馬來西亞語,是馬來西亞的國語,也是政府會考必須及格的第一個科目。既然是國語。如果要在國內政府機構當官,無論大小職位,應聘者的SPM文憑的馬來西亞語必須考獲優等。這個先決條件,當然無可厚非。

可是如此簡單的政策,一旦經過種族主義政客的操弄,即刻變成種族議題。他們以為,這些尚未獲得國語優等的公務員但是在政府醫院行醫的醫生,都是統考文憑持有者,或者是國語不及格,然後在中國台灣澳洲等國考取專業文憑的醫生。

然而,根據媒體報導,他們之中不少是長期在海外留學的土著學生。由於他們長期跟隨在海外工作的父母,因此沒有機會報考大馬教育文憑,但是這並不意味他們不會是最好的醫生或公務員。

同樣的,持有統考文憑的學生難道就不是好醫生嗎?承認統考文憑會有多難?副教長張盛聞常常提出的最後“一里路”,現在變成“億里路”。從這裡就可知道是有多難。

雖然獨中統考以中文報考,但是部分獨中實行雙軌制,教學以雙語或三語並重。我曾經閱讀獨中初中和高中的歷史科課程綱要,雖然課本以中文書寫,但是其內容涵蓋本土歷史和伊斯蘭文明史,與政府課程綱要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Wednesday, July 19, 2017

政治人物,有所為有所不為


丹絨士拔情人橋在2013年坍塌,當地村民、州議員和縣土地局曾經要求聯邦漁業局撥款重建情人橋。聯邦政府卻因撥款不足,遲遲未能答复。州政府隨即在2015年宣布撥款重建情人橋、鞏固海邊和增建停車場。無奈這樁好事卻因為一些政治人物蓄意炒作兩家餐館須讓路給重建工程而染上污點。

政治人物除了在媒體公開喊話,也通過本身政黨法律局向法庭提出種種訴訟。他們固然可以在主流、電子或社交媒體上公開發言,但是孰真孰假,公眾未必能夠經緯分明。然而,在法庭上對薄公堂,雙方律師必須據理力爭。即使雄辯滔滔、辯才一流,但是沒有法力依據,最終必定敗訴。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已經清楚說明土地權限乃州政府權限。馬來西亞的《土地法典》以及各個案例(Case law)已經證明州政府在土地權限上擁有最後的決定權。

《國家土地法典》第48條文聲明任何人士都不能非法佔據政府土地,佔據者更不能因為長期佔據政府地而認為它可以合法擁有所佔據的土地。土地法典第425條文更是清楚表明任何非法佔據政府土地的人士一概犯上刑事罪。1982年Sidek & Ors v. The Government of Perak的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

Thursday, July 13, 2017

Aduan terhadap Dato Mohammad Razin bin Abdullah, Ketua Pengarah Jabatan Pendaftaran Pertubuhan Malaysia



12 Julai 2017

Dato' Sri Zainal Rahim bin Seman,
Ketua Pengarah Perkhidmatan Awam,
Blok C1-C3, Kompleks C, 
Pusat Pentadbiran Kerajaan Persekutuan,
62510 W.P Putrajaya, Malaysia.
Tel: 03-88853011, Emel: zainalrahim@jpa.gov.my Tanpa Prejudis

Yang Berbahagia Dato' Sri,

Aduan terhadap Dato Mohammad Razin bin Abdullah, Ketua Pengarah Jabatan Pendaftaran Pertubuhan Malaysia

Dengan segala hormatnya saya merujuk kepada perkara di atas dan memohon pihak Jabatan Perkhidmatan Awam untuk menjalankan prosiding disiplin dan tatatertib terhadap Dato’ Mohammad Razin bin Abdullah, Ketua Pengarah Jabatan Pendaftaran Pertubuhan (RoS) Malaysia kerana gagal mematuhi Piagam Pelanggan RoS dalam isu pemilihan Parti Tindakan Demokratik (DAP Malaysia)

2. Menurut lampiran kepada surat ini, iaitu Piagam Pelanggan yang dicetak daripada laman web rasmi RoS, telah dimaktub bahawa tempoh diperlukan untuk “menyiasat dan membuat keputusan terhadap aduan pertubuhan (tidak termasuk bagi kes pendakwaan)” adalah maksimum 179 hari.

Wednesday, July 12, 2017

要替納吉解圍?先答這些問題!

兩個星期前,我在本欄寫了一則題為《為何不敢把馬哈迪控上庭?》一文,內容針對當時內閣考慮設立皇家調查委員會,以進一步調查國家銀行在上世紀90年代炒外匯蒙受嚴重虧損一事。

所謂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間也。內閣的這個決定,表示他們準備把矛頭對準當時的首相馬哈迪。其政治意圖,自然不言而喻。

我在文章中提到一點:“質問既然內閣奉行集體負責,納吉身為當時其中一名內閣部長是否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或至少一起出庭作證?”

沒想到這則文章成了某中文電子媒體早晨評論的頭條報導。當然提出相同質問的絕非本人一人。昨天青體部部長凱里正式針對這項指責在推特作出回應。他說,由前聯邦政府首席秘書系迪領導的特工隊已經向內閣報告,認為當時的內閣被誤導,確實虧損的數額也被有心人掩蓋,導致內閣無法獲知真相。凱里以這論點為理由替首相納吉解圍,認為他當時雖然貴為內閣成員之一,但無需負責。

凱里畢業於英國牛津大學。以他的才智和學歷,雖然凱里的政治光譜隸屬保守右派,但是他理應不會發表諸如以上如此荒腔走板的論述。

Tuesday, July 11, 2017

為何馬華領袖無法在24小時之內譴責丹絨士拔縱火案?

雪蘭莪州民主行動黨甘榜東姑州議員劉永山於2017年7月10號在八打靈再也所發表的文告:

雪州民主行動黨譴責丹絨士拔情人橋承包商挖土機造人縱火一事,同時質問為何馬華領袖和律師在事發超過24小時不敢做出正式澄清此事與馬華無關!


我們要質問為何馬華領袖和律師不敢在24小時之內譴責這起縱火事件。馬華領袖在縱火事件發生超過24小時後依舊無動於衷,讓人懷疑馬華是否有涉及有關事件。

我們呼籲馬華各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不能把法律操縱在本身的手中,甚至罔顧法律的運作。尤其是在這事件中,馬華領袖在法律上已經多次犯上多次錯誤。

馬華應當得知土地權限乃州政府權限。馬來西亞的土地法律、土地法典以及各個案例(Case law)已經證明州政府在土地權限上擁有最後的決定權。

《國家土地法典》第48條文聲明任何人士都不能非法佔據政府土地,佔據者更不能因為長期佔據政府地而認為它可以合法擁有所佔據的土地。土地法典第425條文更是清楚表明任何非法佔據政府土地的人士一概犯上刑事罪。1982年Sidek & Ors v. The Government of Perak的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

Monday, July 03, 2017

丹絨士拔情人橋風波—— 馬華大事做不了、小事做不好; 當有人把事情做好,馬華才抽水插一腳

雪蘭莪州民主行動黨甘榜東姑州議員劉永山於2017年7月3號在八打靈再也所發表的文告:


丹絨士拔情人橋風波再次證明馬華公會大事做不了、小事做不好;當有人把大小事一併做好,馬華公會才來抽水插一腳。以下是我對馬華領袖的提問:

第一、馬華法律局 律師應當得知土地權限乃州政府權限。馬來西亞的土地法律、土地法典以及各個案例(Case law)已經證明州政府在土地權限上擁有最後的決定權。當州政府多次通知兩家參觀業者必須及早讓路給情人橋碼頭、橋身和防浪堤重建工程,為何馬華法律局依舊慫恿業者把毫無勝算的訴訟帶上法庭?

第二、《國家土地法典》第48條文聲明任何人士都不能非法佔據政府土地,佔據者更不能因為長期佔據政府地而認為它可以合法擁有所佔據的土地。土地法典第425條文更是清楚表明任何非法佔據政府土地的人士一概犯上刑事罪。1982年Sidek & Ors v. The Government of Perak的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不管馬華法律局受否收取律師費,敢問到底他們是提供怎樣的專業法律諮詢?

第三、高庭最終在2017年4月21號判決州政府勝訴。翻查過去的土地法律案例,高庭的這項判決並不意外。惟馬華對外表示將會針對高庭的判決上訴至上訴庭。爾後,馬華批評雪州政府在上訴庭還沒有決定之前就拆除兩位業主的攤位。問題是,馬華法律局是否有在高庭判決之後的十四天正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申請?上訴庭是否已經批准馬華法律局的上訴(Leave)?馬華法律局是否有向高庭申請禁令(injunction),禁止雪州政府在上訴期間採取任何行動,諸如拆除業者攤位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