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反贪污委员会调查组主任苏克里日前向媒体披露,大马反贪污委员会决定即日起暂停调查所有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避免一再被特定人士所怪罪。反贪污委员会也表示将会针对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咨询政府意见。
反贪污委员会如果是独立操作,那么就不应该咨询政府的意见,反而能够独立运作。如果反贪污委员会是为了应付巴东巴西州议席补选而停止调查涉及政治任务的贪污案件,这更加证明反贪污委员会不乏独立运作。这是有前车之鉴的。
在今年1月17日瓜登补选前三天,即1月14日,反贪污委员会在成立首17天内展延提控涉嫌4项涉及20万令吉的贪污罪行的一名国阵前雪州州议员,以免影响瓜登补选的成绩。这名前国阵议员也是巫统乌鲁冷岳前区部主席兼前国阵雪州士毛月区州议员拿督阿末古力士。如果当初反贪污委员会可以为了瓜登补选而延迟提控涉嫌贪污人士,那么我们便无法天真地以为此时反贪污委员会暂停调查所有涉及政治人物的贪污案件和巴东巴西补选无关。
特别是最近翁诗杰和张庆信针对政治献金和私人飞机费用事件可能涉及贪污滥权之嫌,再加上之前关系吧生港口自由贸易区计划贪污案件尚未完成的调查工作,反贪污委员会不应该停止调查,因为这些程度更严重,涉及层面更广的贪污案件全部都涉及国阵政治人物,即使是Wijaya Baru Global Bhd.副首席执行员法依查阿都拉本身也是前加埔巫青团团长。
针对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和反贪污委员会调查组主任苏克里阿都指责行动党口口声声要求当局取缔贪污,但是现在轮到行动党被调查却百般阻扰,我们必须澄清的是,行动党并非害怕反贪污委员会,也不曾拒绝与反贪污委员会合作。我们的要求是,反贪污委员会必须一视同仁、公正不阿、专业称职和尊重人权地进行调查。
难道反贪污委员会和纳兹里能够否认,当发生赵明福在反贪污委员会大厦离奇死亡事件之后,公众人士不会对反贪污委员会专业执行任务严重失去信心?
更何况,反贪污委员会在执行公务时侵犯人权。
1. 错误援引法令执行任务。反贪污委员会应该根据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49条文进行逮捕,而不是第53条文,因为隶属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4部分(罪刑和惩罚)的第49条文清楚列明反贪污委员会在进行各项逮捕行动的权利等等。反之隶属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第3部分的第53条文谈及遭逮捕者的口供,跟逮捕行动没有任何关系。
2. 食言。反贪污委员会早前联络黄传好,声言要求黄氏以证人的身份在服务中心协助调查,录取口供。讵料,反贪污委员会却在8月14日当天早上突然出示书面通知书,援引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53(3)条文,称黄氏已经遭遇逮捕。然而,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53(3)条文根本没有提及逮捕任何人士。这项条文的前提是黄氏已遭遇逮捕,因此在这项条文下,黄氏有权力发表本身的声明。
3. 没有出示证件证明身份。反贪污委员会官员执行任务时并没有佩戴任何证件证明身份。反贪污委员会官员也拒绝出示任何证件证明身份。当局可以在没有佩戴任何证件就可以随意逮捕任何人士,难道这不是二战时期德国纳粹秘密警察(Geheime Staatspolizei )(盖斯太保——Gestapo)的运作方式?
我们吁请反贪污委员会能够自我反省,因为指责他们的并不是行动党而已,还包括普罗大众甚至是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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