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檢察署是否享有絕對權利決定是否提控某人?答案:是!既然如此,總檢察署以什麼標準來衡量?答案:證據的多寡,以及證據的含金量。可惜的是,我們並沒有任何儀器或方程式可以進行這方的數字計算。
好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那就是能夠完完全全證明這個刑事案就是涉嫌者所幹的,沒有他人。如果這樣的證據,其量甚多,那麼總檢察署幾乎肯定可以立案,因為涉嫌者入罪的機會幾乎超過90巴仙以上。
這時涉案者將會成為被告。被告的辯護律師為了要協助被告脫罪,必須卯足全力挑戰總檢察署提出的證據,質疑證據的合理性,盡力挑起合理的疑點。如果總檢察署從警方得來的證據固若金湯,那麼辯護律師就無法挑起任何合理疑點。
吉隆坡高庭在6月12日針對首相安華的一名前助理尤索夫運毒和持有假槍(本文稱“尤索夫安”)的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承審法官加米爾裁定,檢方未能出示可靠證據,以證實上述兩項控罪的所有構成要素。
在尤索夫案,高庭宣判控方提交的證據無法在表面上定罪。意思就是,在控方提呈的證據與證人,經過控辯雙方的來回盤問之後,如果被告選擇沉默,法庭還是不認為這寫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換句話說,控方提出的證據薄弱。
關鍵問題是,到底控方,即總檢察署,如何衡量手上的證據是否足夠?總檢察署必須檢討,為何當初沒有要求警方強化調查、收集和提供更多的證據,以強化他們控告涉案者?到底有多少宗案件就是因為這樣而讓被告當場釋放?
一名專業的檢察官在處理一宗刑事調查案件時,不管案件嚴重與否,或者是涉及的人事物複雜與否,該案件的檔案一般來回總檢察署和調查單位好幾回。原因是總檢察署一開始未必滿意警方的調查素質、方向和速度,例如總檢察署認為他們如果要提控某人上庭,他們可能還缺乏一些重要或關鍵證據。這些證據或許對他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總檢察長多次表明,《聯邦憲法》和《刑事程序法典》也有規定:決定是否要提控某人上庭,依靠的是調查機構,如警察、反貪會等所提控的證據。此外,總檢察署有載量權決定以什麼法令,在哪一個法庭決定要提控某人。最後,總檢察署也有權利決定是否要終止提控某人。
和尤索夫案一樣,在趙明福案,總檢察長必須解釋為何他認為證據不足無法控告相關的涉案人士?到底警方的調查報告顯示了什麼?像這樣的high profile案件,總檢察長雖然在公函上誠意慢慢,但是如果一日不公開的調查報告,公眾的疑慮一日都不會消除。
這不只是趙明福案件而已,包括消防員Adib因功逝世也是如此。事到如今,關鍵的已經不是為何總檢察長沒有控告相關人士,而是到底執法單位怎麼調查這些案件?我的看法是,現在最能夠解除公眾疑慮的就是公開執法單位的調查報告。
劉永山
雪州議長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