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起不大起眼的國際新聞吸引我的關注。
捷克軍事情報部門在兩天前公佈,大陸外交官和特工曾經在去年3月趁中華民國候任副總統蕭美琴訪問布拉格時對她進行追蹤。
此外,也有捷克媒體在去年報導一名大陸外交官在追蹤蕭美琴的車輛時闖紅燈。捷克公共廣播新聞網站irozhlas.cz在週四報道稱,中方還計劃製造一場示威性的車禍。
捷克國防部發言人Jan Pejsek表示,中國駐布拉格外交官的行為違反了外交規定。他在發給路透社的電郵評論中表示他們跟踪蕭美琴副總統,收集她的日程安排,並試圖記錄她與捷克政界和公眾重要代表的會面。”
他在電郵中更提到:“我們甚至記錄了中共情報部門試圖製造條件,對蕭美琴實施“示威性動能行動”(demonstrative kinetic action),但行動並未超出準備階段。”
大陸外交部發言人否認該國外交官有任何不當行為,並譴責捷克當時允許蕭美琴訪問是乾涉大陸內政。捷克外交部表示,當時已就此事召見中國大使,但未作進一步評論。
到底什麼是示威性動能行動?這是不是簡單地有關方面著急人群向蕭美琴在現場進行和平示威?如果是民間自發組織的和平示威,只要沒有違反駐紮國家的法律,應該問題不大。如果是涉及人為的車禍,那就嚴重了。
另一個問題是:為何捷克國防部在事發超過一年後才對外公佈這起事件?為何捷克外交部未主動對外宣布?為何中華民國外交部也沒有在事發後立即對外公佈?
此事引起我關注,更因為我國也曾經面對同樣,甚至更糟糕的情況。
2017年馬來西亞政府因朝鮮特工在我國境內刺殺金正男事件,後因朝鮮外交使節人員拒絕解釋,因此通過外交部把他們列為persona non grata,意即“不受歡迎人物”,強制他們在48小時之內離境的新聞嗎?
馬來西亞政府在2021年把一名朝鮮人引渡到美國受審,兩國關係再一次處於緊張,馬來西亞外交部再次宣布當時在馬的朝鮮外交使節人員為persona non grata。
以上所提到的事件牽扯某國外交官在接受國的行為。根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29條,外國領事館的外交官或使節人員在該國際法之下享有絕對的刑事豁免權。在該公約第31條之外,他們在民事訴訟案也享有一定的豁免權。
因此如果捷克當局認為大陸的外交使節人員已經犯法,他們只能依序外交途徑,傳召大陸大使表達不滿。即時到了persona non grata的階段,捷克當局也只能驅逐他們出境。
這夠嗎?捫心自問,捷克、馬來西亞和其他國家做能夠做到的也僅此而已。
馬來西亞和捷克同樣處於地緣政治的中心地帶。在地緣政治的話語權方面,馬來西亞和捷克難逃大國在境內的博弈和競爭,兩國在防範與監督境內外國間諜從事非法活動同樣面對巨大的挑戰。
有鑑於此,馬來西亞應該與捷克開拓更廣闊的合作。例如捷克的國防工業雖然規模不如美國或法國等大國,但在中東歐地區卻是相當有競爭力。捷克在槍械、彈藥、軍用車輛等領域具備高度專業與出口實力。捷克的人均收入和國防開銷皆比馬來西亞高。說不定馬來西亞還能夠從捷克招來一些外資。
劉永山
雪州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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