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五,首相兼財長安華將會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26年聯邦政府財政預算案》草案,以便能夠讓該財政預算在國會上下兩院通過,然後必須準時在今年年尾國會上議院通過後再提交給最高元首御準通過成為法令。
許多讀者未必知道,原來馬來西亞聯邦政府和各州州政府每年要通過的財政預算案是以草案的方式由行政單位提呈到立法機關進行一讀、二讀和三讀通過。
由於馬來西亞實行的是內閣制,也就是掌握聯邦行政權的首相和正副部長,以及周行政權的州務大臣、首席部長、砂州總理或行政議員和州部長和助理部長除了必須是立法議員之外,他們的政黨也必須獲得大多數議席的政黨,因此要在議會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它草案大多沒有問題。
雖說如此,目前由於許多政府是以聯合執政的方式組成,因此一旦不同政黨對於來年預算案無法達成共識,預算案未必能夠在議會通過,導致政府停擺。
目前美國聯邦政府停擺就是最好例子。可是美國實行的是總統制,總統制底下的行政權和立法權的界限劃得比較明顯,立法權不通過財政預算的機率比內閣制國家更高。
內閣制底下的立法議員大多僅在二讀委員會階段才能進行比較實際的辯論和鞭策。議員們一般不大會對提交上來的財政預算案進行大幅度的修改,更不用說導致政府停擺。
例如在去年的雪州州立法議會,就有州議員針對雪州政府每年制度化撥款給非穆斯林宗教團體的六百萬撥款提出看法。他們認為政府應該調整和提高這筆撥款的數目,原因是這筆數目是自從2008年民聯政府擬定迄今。隨著日移星轉,通貨膨脹,議員們認為有必要調整。最後政府還是維持600萬的撥款。或許這是因為聯邦政府也有提供類似的撥款,因此州政府認為無需調漲。
雖然如此,這並不代表議員們就是橡皮塗膠。議員們一般在預算案敲定前向行政單位和部門長官提出他們的看法與建議,以便在草案提呈給議會之前就已經把詳情細則敲定好。
又或者行政單位暫時編列相關的數目,待預算案通過後再根據行政程序進行內部調整。如果確實有必要增加某項目的開支,行政單位將會在接下來的州議會提呈《附加預算案》草案,再尋求議會通過。
中華民國台灣和其他實行總統制的國家,議會功能更為顯著。行政單位如財政部長一般由總統委任,或者總統委任的行政長官、總理或行政院院長委任。
預算編列在提交給議會後不會直接辯論,而是將交給立法院各個相關事務的委員會進行分組審查。審查工作包括傳召相關官員前來立法院進行諮詢或問話。例如涉及外交部的預算案,一些國家的議會本來就有國會外交事務專責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功能就是傳召行政單位委派的外交使節和大使前來議會出席聽證會。
例如,早前就流傳一則美國國會外交事務委員會某眾議員拷問美國總統川普推薦駐新加坡大使的候選人。由於該候選人對新加坡一竅不通,結果被問得支支吾吾。這則短片或許就是議會監督行政權最好的證明。
例如國際貿易部在某一年有一筆撥款用來在海外進行招商引資的活動,議會關於投資貿易事務的專責委員會可以傳召負責這筆撥款的官員和部長前來議會,告訴委員會到底去年一整年的撥款到底他的部門花在什麼地方?到底所找來的外資和相關的編列是否成正比?
這樣的方式其實在許多成熟的英聯邦議會也是相當普遍。以專責委員會的方式來審查行政單位之下各個部門的財政預算和開銷看起來雖然複雜,但是他其實就是一面協助行政長官的照妖鏡。
我在2012年代表雪州出席英國國會的一個工作會議,就親眼看見時任首相卡梅倫針對英國軍隊派駐伊拉克一事遭國會聯席委員會(Liaison Committee)傳召問話。
中華民國台灣遠見天下文化事業群榮譽董事長高希君說過:“政府部門的錯誤決策,最容易反映在資源誤用、人才誤用,及时效延誤上,例如(1)興建一個並不急需大工程,只是爲了兌現選支票、(2)延誤一個重大公共建設的興建,减少了人民生活品质的改善及增加了以後的興建成本、(3)核准某一部門偏高的預算(如武器採購),另一部門的預算(如教育與研發)則偏低、(4)持續獎勵一個已經獲利很高的產業,持續補貼一個不需要再補貼的產業、(5)任用不適任的人才,擔任要職;自己則被親信而非人才所包圍,聽到的則是奉順多於直言。”
所以他延伸:“(a)清廉不保證決策正確,但貪污一定帶來後遺症、(b)决策錯誤的根源,除了貪污,是來自對優先次序誤判,參謀作業的不周全,利益團體的壓力,執行團隊的無能、(c)避免決策錯誤,就要靠現代化決策機制:專業知識來增加決策的安全性,借重輿論及民意來減少利益團體的壓力,以不講情面的法治來對付不法與犯法、以及(d)導者自身清廉、示範,是杜絕貪污的起點。誰看過操守出問題的領導者,身邊會有清廉的親信?』
以上他說的,其實也發生在當今馬來西亞,只是在團結政府之下,情況已有好轉。其實關鍵不在於十全十美,而是肯定存在這些問題,擬定方法降低發生機率。議會剛好就能夠扮演這個功能與角色,尤其是上面他所說的(c)。
劉永山
雪蘭莪州立法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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