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七名希盟國會議員在7名希望聯盟國會議員在上個星期四在國會召開記者會,表示人民公正黨斯迪亞旺沙國會議員聶納茲米率領提呈私人法案,建議修改《1960年聯邦首都法令》,在吉隆坡市政廳引入地方議會製度,以落實國會公共賬目委員會此前針對隆市政廳改革提出的建議。
這項法案建議成立一個由吉隆坡國會議員提名的地方議會,並由吉隆坡市長擔任主席的吉隆坡市議會,讓市政決策具備更大民主問責。市長與市議員地位平等,市長位居首位。
目前吉隆坡11名國會議員中,幾乎全部都是具備深厚影響力的資深議員。這11人之中有10人來自希盟,剩下的一位就是蒂蒂旺莎區國會議員,即現任原產業部長佐哈里。
在10名希盟國會議員之中,有兩人是內閣部長,也就是青體部長兼士岩沫區國會議員楊巧雙以及通訊部長兼班台谷區國會議員法米。聶納茲米本身則是剛卸任環境部長。首相夫人旺姐則是敦拉薩鎮區國會議員,同時也是前任婦女部長兼副首相。
隨後在週末舉辦的聯邦直轄區民主行動黨黨員代表大會更有甲洞區國會議員林立迎陳述過去10年吉隆坡市政局換了6任市長,位子好沒做好,政策還沒執行就要下車,就好像換衣服一樣。
雖然這項建議根本和恢復地方議會選舉沾不上邊,但是如果團結政府能夠推行這項政策,這將會是我國邁向恢復地方議會選舉的關鍵第一步。
我國目前的政治現實是,首相安華不可能在這一任期內全面恢復議會選舉,因為要進行的事前工作實在太多了。
撇開政治和種族因素不談,如果要全面恢復地方議會選舉,首先就必須修改《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也就是第171號法令的第15(1)條文。這個條文闡明所有關於半島所有規範地方政府選舉的條文將會停止生效。
這等於為地方政府選舉判死刑。
如果要在吉隆坡以外的縣市議會推動地方議會選舉,政府必須修改第15(1)條文。接下來的問題是,該怎麼修?修哪一個部分?我認為可以下放權力給各州州政府自行決定是否要為州內的所有縣市議會進行地方選舉,或局部性進行地方選舉。
這樣一來,權力從聯邦下放到州。例如:如果伊斯蘭黨執政的吉打州不願意,他們有權利維持原有的方式,以官委的方式委任縣市議員。如果雪州依黨州議員認為雪州必須進行選舉,尤其是雪州的執政黨之一——民主行動黨也大力倡導地方政府選舉,那麼伊黨就必須展現誠意,也在他們執政的州屬恢復地方政府選舉,同時也答應不會拿宗族議題來攻擊和炒作雪蘭莪州的地方政府選舉。這樣或許能在朝野各黨派之間達成共識,共同推動和恢復地方議會選舉。
我們能夠在沒有修改第15(1)條文之下進行地方政府選舉。其實這裡也有一個比較取巧的方式來進行,那就是由各州州務大臣或首長指示進行選舉,然後再委任勝出的候選人。名義上還是由州政府委任,但是產生方式是通過民選。我說這是取巧,乃是因為或許會有人去法庭挑戰整個過程的合法性。
上面提到的只是縣市議員的產生方式,這還不包括市議會主席或市長。半島幾乎所有的市長或縣市議會主席還是公務員。這樣的框架已經是非常保守,而且不會直接影響現有地方政府的日常行政運作。
必須提醒各位讀者,我們現有的縣市議員,包括東馬沙砂兩州的縣市議員並沒有直接參與地方政府的日常行政工作。縣市議員只是各個委員會或小組成員,每月聆聽來自官員和局長的報告,然後予以批准通過、重審討論、或者決定政策,再由局長和公務員制定行政方案。上訴我提出的任何方案依舊維持市長、縣市議會主席和市府各局局長由公務員當任。
最適合推行的莫過於我國首都吉隆坡,畢竟吉隆坡連一個管委的市議員也沒有。首相安華應該予以慎重考慮。如果辦得到,他的改革議程是來真的。
劉永山
雪蘭莪州立法議會議長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