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納吉在SRC案件中獲得最高元首有條件特赦,以居家服刑的方式服刑至刑期屆滿為止。坊間雖然一片嘩然和不滿,但這究竟是最高元首的憲制權利,因此安華領導的政府能夠做的不多,至少不能扭轉最高元首的決定。
這是否代表政府什麼都不能做?我認為不是。只要不逾越法律的界限,我們當然可以針對最高元首的決定提出看法。甚至,我覺得政府可以做的還有很多,至少是在法律上。
首先,我們必須詳細閱讀最高元首馬來文版的諭令。其內容大概是說最高元首有條件允許目前正因為SRC案件入獄服刑的納吉以居家服刑的方式行刑至2028年8月23日,條件是納吉必須繳付5000萬令吉的罰款。上任最高元首其實已經在2024年2月的特赦局會議時就決定把納吉的罰款從原本的2億1000萬令吉降至5000萬令吉。因此我認為這5000萬令吉的罰款並不是新鮮事。
有趣的地方在這則文告的最後一句。這句話說納吉必須遵守當局所規定的條件(syarat-syarat)。如果他違反任何一個條件(syarat-syarat),那麼這項有條件的特赦將遭撤銷,納吉必須重新回到牢房服刑。
我們所理解的“syarat-syarat”是一個復詞,意思就是超過一個條件,或者是好幾個條件。最高元首在文告裡面只提到繳付5000萬令吉罰款,這只是一個條件而已。當時最高元首說的多個條件,這裡就留了一個尾巴。如果納吉違反“syarat-syarat”,他就必須回到加影監獄服刑。
最高元首最後這一句話,是否表示內政部可以根據最高元首所說的“syarat-syarat”,針對這項有條件特赦令增加第二個甚至更多或更嚴格的條件?
照字面意義來看,這樣的解讀其實沒錯,也沒有違法,因為這句含有“syarat-syarat”的話是最高元首說的。既然這是最高元首的諭令,那麼政府如果指定更多條件,巫統和納吉應該不會反對,也不能反對。
再來,最高元首也沒有說明到底納吉居家服刑是在哪一個“家”?這是因為最高元首在文稿中只是提到“rumah”。有鑑於此,政府和總檢察署其實掌握許多決定權,包括他們可以決定這裡的“rumah”是一個怎樣的屋子?在哪裡的屋子?是誰的屋子?到底政府還可以指定什麼條件是納吉必須遵守的?
第二,我認為政府必須告訴民眾居家服刑的由來。馬來西亞早在1995年就已經通過《監獄法令》。該法令的第2和第3條文規定內政部可以把任何一間建築物,包括屋子或商店列為“監獄”。該法令第26條文也表示監獄局總監可以針對任何一名在監獄以外的地方服刑的囚犯制定相關的規定。
內政部長賽夫丁曾經在2025年表示,一旦總檢察署完成所有的程序和細節就可以向國會下議院提呈《居家服刑法案》辯論與通過。雖然《居家服刑法案》本身還未一讀,但內政部已於 2026年6月23日在下議院為《2026年監獄(修正)法案》進行一讀。該修正案旨在賦予監獄局長權力,強制部分囚犯,如假釋者佩戴電子監控儀器。這被視為未來落實居家服刑的重要技術鋪墊。
目前我們並沒有這個法案的最終詳細內容,但是一般來說申請進行居家服刑的囚犯必須符合內政部與監獄局公布的政策框架。這就涉及上面所提到的,關於“syarat-syarat”的部分。
我認為監獄局針對納吉居家服刑案必須進行的就是趕緊制定相關的服刑條件。例如,監獄局必須盡快制定到底納吉要在那裡居家服刑?這個建築物是否有足夠的隔離設施讓納吉和一般的民眾隔開?納吉又是否必須佩戴其他電子監控儀器?監獄局是否需要安排一名官員長期駐紮在納吉的住家?
長遠來說,既然首相安華重申其肅貪立場,我更建議首相是否要修改《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即增加一個條文,任何在這個法令下判處有罪的人士,其刑罰的任何一部分不能以任何形式的居家服刑來進行。政府可以保留囚犯申請上訴和寬赦的權利,畢竟這是憲制權力。在這方面,據我所知涉及嚴重暴力刑事案以及損害公共安全的重罪犯是不能居家服刑。政府是時候把涉及貪污的重犯以重犯來看待。
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避免下一個盜賊政客再一次濫用司法程序來為自己取得比其他囚犯更好的待遇。亡羊補牢,未為遲也。
劉永山
雪蘭莪州立法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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