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12, 2008

女子信用卡被盗用‧银行拒负一半款项

摘自《光明日报》

(雪兰莪‧八打灵再也)一名女子申诉,她因住家遭爆窃,信用卡遭人盗用近4000令吉,结果被银行追收款项。基於本身是受害人,她因此提出与银行各自偿还一半的款项,但被银行拒绝。

事主黎晶嵐(43岁,电子设计员)透露,今年5月13日,其位於拉昆柏兰岭(Lagoon Perdana)的共管公寓遭人破门而入,被偷走2500令吉现款、手提电脑、金饰等,损失大约1万令吉。

签名不同仍过帐

她说,当时她放在家里的2张信用卡也不翼而飞,因此立即向警方报案,並且致电信用卡公司询问是否有任何交易过帐。
信用卡公司职员表示没有交易过帐,事主因此放下心头大石。

岂料1个月后,事主收到信用卡帐单,帐单上列明在5月13日即事发当日,有人使用她的信用卡进行了4次交易,包括在巴生购买电器及金饰,一共3674令吉。

“最奇怪的是,4项过帐的签名都跟我的签名不一样,但却能够过帐。”

她补充,她这张信用卡自申请后,1年来都未曾启用过。

银行於9月5日向女事主发出律师信追討这笔款项,女事主因此要求与银行一同承担该笔款项,但不果。

事主今日(週六,10月11日)向行动党甘榜东姑区州议员刘永山寻求援助。刘永山表示,他將协助事主向金融投诉委员会投诉,並要求调查此事。

他指出,事主有充足理由显示在信用卡过帐的时段身处公司工作,根本没到过巴生,而且盗卡者的签名也跟事主的签名迥然不同。

他说,银行或信用卡公司通常在发现卡主在刷了逾千令吉的交易时会致电向卡主查询,但事主在1年来从未启用有关信用卡,如今於1年后却在短短1小时內刷了近4000令吉,惟信用卡公司也没有向事主询问,令言非常纳闷。

另外,他也吁请民眾不要把贵重文件如信用卡放在家中,而应携带身上;如发现信用卡遗失,更应第一时间通知信用卡公司。同时,他也希望商家尤其是收银员在处理信用卡过帐时应更严格把关,严查信用卡签名,避免信用卡遭人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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