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珍市議會在8月21日向一間位於北幹那那的牙醫診所發出停業30天的指令,原因是違反《2019年貿易、商業與工業(笨珍市議會)地方條例》第49(2)條文。
根據這項《地方條例》,所有在營業場所,均須在特定時期,包括國慶慶典期間,以正確的方式懸掛國旗或柔佛州旗。市議會指出該停業賦予市議會主席權力關閉任何違反執照條件或條例的場所。
沒想到在8月26日,同樣在北幹那那的一所雜貨店也因為倒掛柔佛州州旗遭市議會檢舉,同樣面對30天的停業指令。
兩天前檳城市政廳執法組採取完全不一樣的方式執法。該市政廳執法人員走訪市區,協助更換破損、褪色或撕裂的國旗,糾正因風力吹歪而意外倒掛的國旗,同時提醒商家與業主妥善維護國旗。可惜的是,這則新聞不夠聳動,許多人不知道有這回事。
禁止營業一個月事關重大,笨珍市議會焉用牛刀殺雞?雖然房地部張倪可敏公開呼籲笨珍市議會收回成命,雪州前行政議員鄧章欽建議診所起訴市議會,但是我認爲效果不明顯。
這是因為在我國的政治制度之下,地方政府隸屬州政府管理。地方政府有權利制定本身的法律,地方政府的許多人事任命都是有州政府調動。聯邦政府的角色不多。
在法律上,我嘗試上網搜尋笨珍市議會的地方條例,但是市議會網站并沒有把地方法令上載到官網。與此同時我搜尋得到《2016年貿易、商業與工業(新山市政廳)地方條例》和《2018年貿易、商業與工業(依斯干達公主城市政廳)地方條例》的第49(2)條文。兩者内容如下:
(2) Datuk Bandar boleh secara bertulis memerintahkan penutupan serta merta premis yang beroperasi tanpa lesen di bawah Undang-undang Kecil ini sehingga lesen dikeluarkan atau diperbaharui; atau mana-mana tred, perniagaan atau perindustrian yang melanggar mana-mana syarat atau sekatan lesen atau mana-mana peruntukan Akta Kerajaan Tempatan 1976 [Akta 171] atau mana-mana Undang-undang Kecil yang dibuat di bawahnya.
我姑且當以上條文内容和笨珍市議會的是一樣的,再加上柔州地方政府行政議員表示該診所擁有合法執照,那麽問題就隨著上述條例的後半部而來了:
第一、到底市議會主席是根據《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或笨珍市議會的哪一個地方條列勒令關閉30天?
第二、請問以上的法令和地方條例有關於正確張挂國旗的規定或條例?
第三、請問《1963年徽章與名字(防範不當使用)法令》和《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是地方政府法令嗎?
如果答案全都不是,一旦鬧上法庭,笨珍市議會或被判越權。這家診所可以計算30天失去的收入向市議會索償。最終買單的不是市議會主席,而是笨珍市民!
雖然如此,我估計診所大概不敢得罪官府。他們最多向市議會上訴,希望能夠減輕懲罰。至於這30天之內已經預約上門檢查的病人,我猜牙醫們會安排他們暫時去附近其他牙醫進行檢查或治療。
此外,笨珍市議會的地方條例似乎告訴我們另一個訊息,那就是在管轄區內的商家在國慶慶典期間必須強制性地張掛國旗和州旗。
這點讓我想起2016年8月17日的一則新聞,那就是雪州梳邦再也市議會主席本來有意強制該區所有商家必須在國慶月張掛國旗,否則一律罰款1000令吉。後來在民主行動黨市議員黨鞭貝榮強帶頭反對,最終未能通過。
這則新聞強調一個訊息,那就是市議員雖然是管委的芝麻小官,但是其所扮演的角色舉足輕重。如果市議員逆來順受,凡事『椰子』(ya)和『玻璃樽』(betul),後果甚危。反之,如果市議員能夠據理力爭,敢於糾正行政偏差和弊端,這才是人民所需要的市議員。
我也希望各州州政府在委任市議員和市長時必須堅持能力、透明和公信力的原則,委任有一定學術能力、能夠有所擔當和願意透明辦事的人選出任這些官委職位。
說實在的,不管我們如何鼓勵華社張掛國旗,今年鬧出這麼多風波,華社不僅熱忱不再,甚至還有恐懼感。我希望同屬團結政府的國陣柔州政府能夠下達指示給笨珍市議會和州內其他擁有同樣地方條例的地方政府在執行這些條例時不宜過度詮釋。如果公務員沒有行動,身爲地方政策制定者的官委市議員就必須在會議提出糾正。
至於我本人,今年百無禁忌、無畏無懼,繼續高挂國旗。
劉永山
雪州立法議會議長